北京专门处理污染环境、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采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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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取保候审律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5-01-06北京专门处理污染环境、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采矿罪律师

北京刑事全国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取保候审工作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入手,首先阐明了刑事辩护律师成功做好取保候审工作,对提高整个刑事辩护工作质量的促进作用。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个人情况、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行使裁量权。因此,争取取保候审中,律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取保候审黄金37,律师能做些什么?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之日时,这期间最长为37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黄金37。要注意的是,尽管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能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践中,这37天的取保成功率最高。因此,各位家属千万要抓住这37天。切莫因为一时的惊慌和恐惧,散尽家财找熟人托关系。否则,钱被骗了不说,还可能使自己的亲人错过黄金救援时间。律师能为当事人做什么?具体来说,在黄金37里,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和家属做什么呢?(一)了解和沟通案件情况,当犯罪嫌疑人突然被拘留之后,很多时候家属并不清楚自己的亲人犯了什么事情,目前是什么情况。即使询问办案民警,民警大概率也不会透露。律师则有权与办案民警沟通,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相关情况。家属也能通过自己委托的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大小、罪名的轻重等。(二)会见当事人并提供法律帮助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的时候,心理状态都会比较差,会恐惧、无助、焦躁不安。律师会见则可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抚情绪,及时传达家人关怀,了解他目前的身体、生活状况和需求。由于当事人在看守所内孤立无援、信息不对称,加之缺乏法律相关知识,因此,当事人对于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在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讯时,也往往无所适从,很容易作出与事实不符、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办案工作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有限度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保证其能够随传随到、接受讯问调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涉案对象,即使最终依法被认定为犯罪,通常也会被判处缓刑、附加刑等较轻的刑罚,甚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案件经过侦查或审查起诉,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而直接摊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对于曾经被刑事拘留或者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辩护人经过一系列辩护努力,能够将其取保候审,则委托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就会将这一情况视为辩护成功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然而,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旦在侦查阶段被固定下来,即使后来当事人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要把真实情况讲清楚,也常常会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反而使得以后的辩护、救济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地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帮助,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就可以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黄金37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因此,这就需要家属在第一时间内委托律师,使律师尽早了解案情,并通过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搜集取保的有力证据和线索,寻找争取取保候审的有利突破口。之后,律师会在恰当的时机,撰写取保的书面材料,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四)撰写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必须先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获得批准后,公安机关才能执行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如果当事人被逮捕了,就有可能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直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因此,在公安机关将案件向检察院报捕后,检察院在7天内会作出是否批捕决定,而律师就可以在这7天内,从专业角度分析案情,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辩护律师的工作反而会更多、更重,对律师的专业要求也更高。原因如下:第一,是否取保候审并不影响上述辩护工作的开展,只不过是改变了工作地点和方式——“会见从看守所换到了律所或者其他地方,申请取保候审变成了其他类型的律师意见交换等;第二,律师的工作内容,除了会见和申请取保候审,更重要的是向公安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及时提出律师意见,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调查取证掌握主动权等;第三,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其已安然无事。现实中有很多当事人因为不遵守取保候审的要求、为了逃避犯罪隐匿证据或者串供、或者是因为案件客观情况变化,公安机关主动变更强制措施而被重新羁押等,律师需要随时做好与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等。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安然无事,实践中,很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会重新被羁押。常见的情形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与特定的人会见、通信等,会被根据不同的情况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或者先行拘留。第二,随着侦查机关不断深入的侦查,发现新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第三,疫情好转或者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消失可以进行羁押等。简言之,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会也存在随时被羁押的几率,只有在专业辩护律师的帮助下才能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了解情况,避免此类风险。另外,辩护律师的介入会及时跟进案件进度,第一时间掌握侦查机关将案卷材料移送到检察院的情况,并及时预约阅卷;当需要获得被害人或者亲属谅解的,还可以积极参与和解、商谈赔偿;当犯罪主体属于民营企业或者高管等,还可以提前尝试为其作合规不起诉做准备等。

辩护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应当侧重于阐述涉案嫌疑人、被告人的涉罪行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情形,只适合取保候审;辩护人对于经过分析判断,认为涉案嫌疑人、被告人之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有不构成犯罪证据的,则应当及时果断提出要求依法释放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诉求。我们知道,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其标志性事件是办案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抓人强制措施。因此,在这一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一方面,要强调涉案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适用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争取早日放人。另一方面,要重点阐述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才有利于案件的依法侦办和最后处理。这里必须注意,在形成申请取保候审文书时,对不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论述,一定要紧密围绕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突出论述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企图自杀、逃跑可能、不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这两个重要方面。因为对众多刑事案件来说,一旦公安机关立案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作为原本拘留法定情形的其它条件,诸如犯罪后被指认、身边住处有犯罪证据、住址身份不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可能等等当初用来拘留的情形,大多都会在涉案的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或者逮捕后消失,相应规定列举的拘留情形也不再具备现实意义。因此,在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之前,提出取保候审,一定要把前述涉案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杀逃跑可能、不具有毁灭伪造证据可能等相关内容作为重要依据,写入文书,提供证据,充分阐述。同时,再结合具体案情强化申请请求。只要这样,才能提高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申请的成功率。

当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的办案人员应辩护人要求,听取辩护人意见时,应着重阐述涉案的嫌疑人、被告人达不到需要逮捕的法定条件。因为,从办案程序上讲,只要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通常只能把涉案的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把人放出。这也是这一阶段辩护工作初步成功的标志。这里特别需要注意这样一个环节,就是在公安侦查人员决定向检察机关报捕时,辩护人一定要力争与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材料同步报送,或稍早于公安机关向审查逮捕的检察人员,提出建议不予以逮捕的书面法律意见。高度重视捕后取保候审措施的连续争取工作,适时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错误地逮捕拘押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诉法几经修改后,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职能,防止滥捕错捕,先捕后侦,恣意扩大侦查办案人员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为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重要规定,也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推动检察机关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而纠正不当逮捕措施,实现对涉案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正确履行审查逮捕的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1年到2016年,先后会同公安部,颁发了多个文件,包括《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828日)、《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86日)、《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109日)等多个文件。这些不同时期发布的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文件,一个特别重要的进步趋势,就是强调在侦查办案工作中,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执行逮捕的法定条件。文件特别强调要从办案的社会效果出发,坚持少捕慎捕,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要有被逮捕必要才捕,否则不能逮捕。为此,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了明确的达到可以逮捕的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标准,列举了这些危险性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现实危险性、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以及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危险性等五大方面、二十多项,关于如何界定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看得见、摸得着适用法律标准和内容。其立法本意,就是对不具有上述危险性因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能释放的释放,能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这些文件规定,不仅是公安、检察机关办理逮捕案件的重要遵循,也是辩护人依法启动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机会的重要法制依据。辩护实践中,在检察机关自行启动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同时,辩护人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依法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责成检察机关认真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上述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文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要理直气壮地提出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的具体请求,检察机关则应当严肃责成办案机关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予以释放。

必须明确,根据高检会(20159号文件,《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都必须十分重视有罪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同时移送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上述证据,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并重点审查移送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凡达不到这一证据危险性条件的,就不应当批准逮捕。因此,作为辩护人,这一环节中,一定要牢牢掌握上述法律武器,在和办案检察官的具体沟通和提交书面意见时,始终要抓住社会危险性这个逮捕条件中的核心证据标准,紧紧围绕文件列举的五个方面,20余项可操作的具体危险性标准,全面客观分析,深刻论证阐述,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有理有据地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哪些人取保候审成功性比较大,律师如何帮助扭转乾坤? 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涉案人员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据此向司法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申请。协助收集证据材料律师可以协助涉案人员收集有利于取保候审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其无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以提高取保候审申请的成功率。有效沟通与协商律师作为涉案人员的辩护人,可以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与协商,可以阐述涉案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律师还可以反馈,及时调整申请策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在取保候审期间,律师还可以为涉案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其了解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反规定而被撤销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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